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_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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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第一节此章的主旨

  以上已经论述政治自由与政治制度的关系,然而,仅有这些还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就政治自由与公民的关系,对政治自由再进行论述。

  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以一定的方法进行分配,从而确立政治自由,这只是从政治自由与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来说的,我已经论述过。然而,从政治自由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来讲,政治自由还应是享有安全或自认为享有安全,这就要求以另一种思想仔细观察政治自由。

  一般来说有两种状况:一是公民不自由,而政治制度却是自由的,这种情况下,政治制度不是自由的,其自由只存在于法律之上;二是政治制度不自由,而公民却是自由的,这种情况下,公民的自由在法律上看不到,而事实上却是存在的。

  要确立自由,从自由与政制之间的关系来讲,就得从法律特别是基本法着手安排。然而,从自由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来讲,自由一样可以从习俗、风尚以及惯例中产生。本章要说的就是由某些公民法促成的自由。

  另外,在大多数国家中,政治制度对自由的限制,远远没有它实际上受到的侵犯损害严重。因此,谈一谈特别法是很有必要的,原因是,特别法虽然能伤害各国的自由原则,但对其同样能够起到帮助作用。

  第二节公民的自由

  从哲学角度来讲,自由就是做自己意志的主人,最起码(如果有必要就所有体系而言)是有做自己意志的主人的感觉。而政治自由是享有安全,最起码有自己享有自由这种感觉。

  优良刑法是公民对自由的主要依赖,因为公诉或私人诉讼对安全的威胁最甚。

  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刑法趋于完善也一样。并不是说在哪个地方下的力气大,用的时间长,就能在哪个地方找到自由。比如亚里士多德说的[483],在库迈,父母可以为身为原告的儿子做证;比如罗马王政时期,安库斯·马蒂乌斯[484]的孩子被判处死刑,罪名竟然是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谋杀其岳父[485]国王塔尔昆·普里斯库斯,这都是法律的极不完善之处。克洛泰尔[486]曾制定过一项法律[487],那还是在法兰克最初的几位国王执政的时候,规定判决必须等到被告为自己做完辩护之后方可做出。从这点我们可以看出,在此之前一定有某些案件或某些蛮族的审判程序是直接做出判决的。凯伦达斯[488]是第一个提出做伪证要受审判的人。对于一个公民来说,有冤屈都无法申诉,自由也就无从谈起。

  某些国家已经开始重视刑事审判中那些最可靠的、最应该遵守的规则,并获得了一些这方面的知识,而今后还会有新的这方面的知识被其他国家获得,人类对于世界上其他任何事,都不及对这些知识关心。

  要确立自由,唯一可行的就是实践,并更好地运用这些知识。一个国家,一旦拥有这方面的最佳法律,人民拥有自由的程度,哪怕是一个有官司在身,第二天就要被处死的人,也要比土耳其的帕夏更自由。

  第三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如果判处一个人死刑仅凭另一个人的证词,这样的法律对自由的伤害无疑是致命的。假设一个人证明被告有罪,可被告又死不承认,两人各说各的理,这官司也没法打下去了,所以,理性要求做证的人要有两个,因为第三个人的出现,决断就容易多了。在希腊[489]、罗马[490]定罪时,正、反两方票数相差一即可,而在我们法兰西票数至少相差二,希腊人非说是神明为他们确定了这个差数[491],其实我们的做法才能符合神明的旨意。

  第四节根据罪行的性质量刑定罪有益于自由

  如果罪行的特殊性质成为刑法对每一种刑罚确定的依据,无疑是自由的胜利。如此一来,所有专断将停止,而且不再继续,事物的性质将成为刑罚的依据,而不是立法者心里突然或偶然起的一个念头,而刑罚也将不再被视为人对人施行的暴力。

  罪行总的概括起来不外乎伤害宗教、伤害风化、伤害安宁和伤害公民的安全四种,而处以刑罚的依据只能是各类罪行的性质。

  对宗教的骚扰行为,因有破坏公民安宁或伤害公民安全的性质,因此,应分别归入第三类或第四类。所以,我仅把对宗教直接造成伤害的罪行,列为侵害宗教罪,比如只是亵渎宗教,对他人和社会不构成伤害的罪,即单纯亵渎罪[492]。对于这类罪行,就应该给予剥夺其享受宗教的所有好处并赶出教堂的处罚,禁止其与教徒交往,暂时或永久性的不能与他们见面,并被他们痛恨、憎恶、诅咒和谩骂。

  人间司法所管辖的范畴是那些暗地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宁或安全的事情。而那些非公开伤害神明的行为,就根本不能在人间司法管辖范畴之内,因为这是人与上帝的事情,如何施行报复上帝最清楚。如果官员非要插手这种完全没有必要查处的行为,那是多管闲事,纯属一种莽夫行为,是与公民作对、摧毁自由的行为。

  这种弊病与害处的产生,是必须为上帝复仇的思想所致。的确,应该对上帝保持敬重,然而,为上帝复仇却是绝不可取的。因为,一旦上帝复仇的思想成为一个人行动的指导,那么,惩罚就将变得没有穷尽。一旦法律为复仇的思想、为一个无穷的存在物复仇的思想所左右,那么,法律的基准就变了质,从针对人性的弱点、无知和任性,变成了无以穷尽。

  一位名为普罗旺斯[493]的历史学家,曾记述过这样一件事:一个犹太人因被控亵渎圣母,被处活剥之刑。行刑时,一群头戴面具的骑士,手执利刃而上,把刽子手赶下行刑台,要亲自动手为圣母复仇……对于精神脆弱的人,为上帝复仇的思想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想必每位读者都会有自己的感想,在这里我就不说了。

  再说有伤风化罪,即破坏享受感官使用和两性肉体结合的管理方式。就拿破坏两性关系的公共规则或是女性操守来说,为其定刑也应该以此类罪行的性质为依据。犯这类罪行的人,其实也没什么不良意图,只不过是不知道自爱自重罢了。惩治这类轻罪,以能阻止、禁绝两性关系方面的轻率举动为宜,比如使其不再拥有享受社会给予风化优良之人一切好处的权利、罚款、让其丢脸、使其当众遭受羞辱、严禁其再抛头露面、将其赶出原居城市和社会……这样的轻刑就可以了。

  上面只谈到有伤风化的罪行,并不涉及破坏公民安宁的罪行,诸如诱拐和强奸等,这类罪行属于第四类。

  我之所以把破坏公民安宁这类罪行局限于损害治安这个范围,原因是那些不但破坏安宁而且伤害安全的罪行,应属第四类。对此类罪行的惩罚也应该出自此类罪行的性质,即与安宁有关,诸如监禁、放逐、矫正,以及其他能使不安分子回归正常,重新融入社会秩序中的惩罚。

  最后说说伤害公民安全的罪行。人们所说的刑罚就是指对这类罪行的惩罚。因为,哪个人强制夺去一个公民的安全,或者打算强制夺去这个公民的安全,就是伤害了这个公民的安全,从这一点说,对最后这类罪行的惩罚就是同态报复。这种刑罚发自理性和善恶的本源,也是这类罪行的性质使然。如果把这类罪行比作社会患的病,那刑罚无疑是一剂良药,因为侵犯他人安全,情节严重,致使他人丧命,或打算致使他人丧命的公民,处死就应该是他的下场。对于侵害他人财产安全的罪行,处以极刑也是有理由的,然而,以让其失去财产作为代价岂不更好,与这类罪行的性质更符合。这样的处理方法,主要用于那些财产是双方共有的,或者双方有同样数量财产的。而那些没有财产的侵害者,才以刑罚代替。

  以上所说,对自由极为有利,那是因为一切都是以事物的性质为出发点。

  第五节某些指控需要特别谨慎

  对邪术和异端的追诉,一定要遵循一条重要的准则,那就是要做到足够的慎重。如果立法者不懂得怎样对这两种罪行限定范围,那么自由可能会因指控不当而受到极大的伤害,从而导致无穷无尽的暴政。由于这种指控通常只是以对某个公民的性格的印象为依据,而并不直接涉及行为,因此存在着很大的危险,而且这个危险与人民的无知程度成正比。就算是全世界最尽义务的人,他的行为与道德优秀、纯净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也不敢保证不成为那些罪行的嫌疑人,那么,危险将无时无刻不充实着人民的生活。在拜占庭,曼努埃尔·科穆宁执政期间,有一位将军[494]遭到指控,罪名是使用隐身术阴谋反对皇帝,根据这位皇帝的传记[495]记载,亚伦[496]正是因阅读了一本所罗门[497]的书,而且被人逮了个正着,因为阅读了这本书就可以招来魔鬼军团。既然认为邪术能把地狱的魔鬼武装起来,那么,被称作邪术师的人,当然要被毫不留情地严厉惩罚了,因为他们给人的印象就是最能扰乱和倾覆社会。

  邪术一旦被认为具有摧毁宗教的能力,势必要招来人们的格外愤怒。君士坦丁堡的历史[498]上有这样一件事,一位主教得到神的启示,说神迹不再出现在某处,是因为某人的邪术在作怪,于是,便处死了这个人和他的儿子。那么,需要多少神奇的怪事来证实这桩罪行呢?神给人以启示,并不是多新鲜的事,得到启示的是那位主教,的确如神的启示一样,不再出神迹了,是有人以邪术作祟,邪术有倾覆宗教的力量,而那个男人正好会邪术,于是,神迹不再出现就是他施展邪术造成的,就成了最终的结论。

  西奥多·拉斯卡里斯[499]皇帝得了病,他便说是有人对他施了邪术。烧红的铁块放在手上而手不被烫伤,就成了被指控人唯一证明自己无罪的办法。古希腊却恰恰相反,在那里,邪术师可以以此为他的邪术辩护,所以,有邪术师的身份,并不是一件坏事。似是而非的罪名,似是而非的证据,古希腊人真是愚笨无知到了极点。

  高大的菲力普执政时期,犹太人被逐出了法兰西,原因是他被指控雇用麻风病人毒化水泉。这种荒谬的指控令人对所有基于公众仇恨的指控产生怀疑。这是多么荒谬的指控,怎能不让人怀疑一切以公众仇恨为根据的指控。

  我说这些,并不是说惩罚异端不应该,而是说对此类事件的惩罚要慎重再慎重。

  第六节不遵循天性的罪行

  这是一种不容于宗教、道德和政治的罪行,只希望公众不会因为我以下所说而减轻对此种罪行的憎恨和厌恶。由于这种罪行是在以应该感到羞耻的幼年为不知耻辱的老年做准备,是在把两性一方的弱点给予另一方,所以,应该严厉禁止。这是一种令人憎恨和厌恶的罪行,可是有人竟在不加选择、没有节制地使用这种憎恨和厌恶,我在这里只是反对这种胡乱、过多使用所体现的凶暴残忍,而绝不会使这种罪行的耻辱有丝毫减轻。

  立法者对其惩罚,之所以会仅仅依据一个小孩儿的口供,原因就在于这种罪行的隐秘性。这样一来,也给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陷害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开了绿灯。普劳柯比乌斯曾这样写道[500]:“查士丁尼颁布一项法律,对于此类罪犯,不管是法律颁布前,还是颁布后,只要犯法,一律严惩,绝不宽恕。哪怕依据的只是一个人的证词,甚至有的时候提供证词的只是一个孩子或者奴隶,就完全可以定一个人的罪,对富人和绿党[501]更是这样。”

  与邪术、异端罪相比较而言,违背天性罪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因为邪术罪的不存在性可以证实,异端罪则可以有很多的差异、解释和界限。然而,三种罪在我们这里,受到的惩罚却是一样的火刑,这不是难以理解的怪事。

  在我看来,社会是不容许这种罪行猖狂肆虐的,然而,有几种情况却要另加评论:比如希腊的年轻人喜欢光着身子进行体育锻炼;比如家庭教育在我们法国已不再流行;再比如亚洲某些人拥有很多女人,却又看不起她们,相对的却是很多人连妻子都娶不上。要想看到天性站出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不但不能为这种罪行开绿灯,而且要以准确的治理加以防范,就像对待一切伤害风化的行为一样。做到这些,欢乐便会从大自然手中慷慨播洒而来,届时我们将感到大自然的温顺体贴、乖巧可人,及其无穷的魅力。在尽情享受愉悦的同时,将快乐传给我们的孩子,让我们的生命在他们身上得到延续,从而获得大于愉悦本身的满足。

  第七节大逆罪

  在中国,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只要对皇帝不敬,不管是谁,处以死刑。至于什么行为属于不敬范畴,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给了他任何的借口,杀想要置于死地的那个人,或试图毁灭哪个家族的权力,因为任何行为都有可能在不敬之列。

  有两个从事邸报工作的官员,因为刊发了一则与事实不符的消息,便有人以在邸报上散布谎言为由,指控其对朝廷大不敬,就这样两位官员被判了死刑[502]。一个亲王,因无意中在皇帝朱批的奏折上写了几个字,有人便说他是对皇帝的大不敬,因此株连了整个家族,其惨烈程度在整个人类历史上也难见几桩[503]。

  如果大逆罪没有清楚的定义,让政体沦为专制主义是完全有可能的。关于这一点,我会在法律的制定一章中,给予详细的论述。

  第八节滥用大逆罪与亵渎神圣罪

  还有一种可怕的弊病,就是给非大逆的行为扣上大逆罪的帽子。在罗马,皇帝们的法律[504]有这样一项规定:只要是对君主的裁判断定有不同意见或者对君主选定的官员的才干表示怀疑,这样的人全都以亵渎神圣罪论处[505]。确定这项罪名的人毫无疑问是内阁和宠臣们。另外,还有一项大逆罪:谋害大臣和官员,等于谋害君主[506]。这条法律是历史上最软弱的两位君主[507]制定的,如果把臣属比作牧人,那他们无疑就是牧人的两只小羊,每时每刻把帝国奉送给他人是他们保存帝国的唯一能力,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他们就是宫廷里的奴隶、枢密院里的孩童、军队里的陌生人。就是这样的两个傀儡,有些人也不想让他们坐在那个位置上,而这些人就来自宠臣之中,他们的最终目的是倾覆整个帝国,把蛮族引进来。此时的国家已衰弱到了极点,根本无力阻止他们,于是人们不得不冒着杀头的危险惩治了他们,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他们违反了宠臣们制定的法律,犯了大逆罪。

  然而,三月五日先生[508]企图把枢机主教黎塞留赶下台时,告发人也是依据这条法律指控的他[509]。告发人声言:“君主属下大臣的人身受到侵害,与君主人身受侵害同样严重,这是法律规定的。大臣是君主和国家的,把他从君主和国家身边夺走,与砍掉君主臂膀,废除国家的一部分权力无疑。”就这样三月五日先生被定了大逆罪。

  制造假币犯大逆罪,这是瓦伦提尼安、狄奥多西和阿卡狄乌斯三位皇帝所制定法律的条文[510]。然而,这明显是混淆事物概念的做法,大逆罪的帽子扣在另一种罪行的头上,无疑是把大逆罪的震慑力减弱了。

  第九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有个法官在宣判时没遵照皇帝的敕谕。”包利努斯上奏亚历山大皇帝道,“我打算把他处以大逆罪。”皇帝这样对他说:“在我的时代,根本不允许有间接的大逆罪[511]。”

  弗斯提尼亚努斯曾这样上奏亚历山大皇帝:“我以皇帝的生命发誓,我认为要时刻保持我的怒火,绝不会对我的奴隶有一丝的宽恕,不然,就是犯了大逆罪。”皇帝听罢说了这样一句话:“我的规矩你还不清楚,你用不着担心[512]。”

  元老院有一项法令[513]规定:对熔化被废弃的皇帝铜像的人,不可以大逆罪论处。赛维卢斯和安托尼努斯两位皇帝写给本蒂乌斯的信上说,把还没有供奉过的皇帝铜像拿去出售,不可以大逆罪论处[514]。另外,这两位皇帝致函朱里乌斯·卡西亚努斯时说,不是故意用石头打皇帝铜像的,就算不小心打中了也不可以大逆罪论处[515]。朱利安法中规定的,熔化皇帝的铜像者以大逆罪论处,有类似行为者也以大逆罪论处[516],需要加以修正,不然,大逆罪就太过随意了。既然设立的大逆罪不是一条,就应该而且必须加以区分。正如法学家乌尔比安所说,对犯大逆罪的人,就是死了也不能撤销对他的控告,然而,这只是对有伤害帝国或皇帝生命的大逆罪而言,并非全部如此[517]。

  第十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在英国有这样一项法律:凡是预言国王驾崩的人,都按大逆罪论处。这是亨利八世在位时颁布的,很是含糊。这样一来,即便他这位国王病情严重到了无法医治之时,医生们可能还把他当作一般病情施药,因为他们不敢说出真实情况。试想一下,施行专制主义的人都成专制主义加害的对象了,那专制主义都可怕到什么地步了[518]。

  第十一节思想

  一个名为马尔西亚斯[519]的人,曾梦见自己把迪奥尼西奥斯的喉咙割断了[520]。就因为他做了这样一个梦,迪奥尼西奥斯便以日有所思,夜有所梦为由处死了他。这仅仅是个梦呀!这是可怕的暴行!就算他现实中确实想过这样做那又怎么样?毕竟他并没有付诸行动[521]。要知道,外在的行动才是法律惩处的对象。

  第十二节说话用词不小心

  如果说话不谨慎也能被判处大逆罪,那么,大逆罪可以说是极度地蛮横武断了。一词多义,一句话语气不同,表达的意思就不同。不小心与不怀好意是有很大区别的,但是,两者的表达方式的区别却是很小的,因此,除了极个别明令禁止的言辞可以判死刑外,法律基本上不可能因言辞对一个人处以死刑[522]。

  言辞本身没有什么实质性,就是被人用作语言说出来,也仅仅是停留在思想里,最多也是说话时的口气能代表一些东西,所以,它根本不能构成罪状的实体。同样的言辞,重复说意思通常不会相同,这是因为,言辞只有与其思想联系才能产生其他的意思。要知道,有时候沉默所表明的东西远远大于任何言辞,这就是含混不清的地方,把言辞处以大逆罪不是很荒谬吗?自由绝不会在有这种法律的地方出现,所谓的自由也是无稽之谈。

  已经死去的俄国女沙皇[523]在世的时候,曾对多尔哥鲁基家族[524]实施了极为严厉的惩处,该家族的两位亲王被判处了死刑,一位罪名是言辞下流公然贬损了女沙皇,另一位罪名是对女沙皇在帝国采取的卓越而有见识的措施进行不怀好意的理解,还出言不逊冒犯了女沙皇的圣洁。

  我只是想说,要是有将专制主义的暴戾程度减轻之意,那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以轻罪论处反而要比以大逆罪论处要更加适宜,并非让人们对试图诋毁君主声望的人的愤慨有所减轻,因为大逆罪对恭敬并服从的守法公民而言,听起来也是很吓人的[525]。

  与事实不相符的指控澄清起来并不难,因为有具体行动的犯罪不是每天都在发生,并且有很大一部分人都能发现。如果一个人言辞伴有行动,而且是行动的参与者,比如说在公共场合发表不良言论,有意煽动臣民反叛,这种言辞就具有了行动罪的性质,那么,这个人的行为就构成了大逆罪。而这个时候,惩处的对象也只是使用了言辞的行动,而不是言辞。因为,只有在准备、伴随和追随犯罪行为时言辞才是罪。要是仅靠单纯的言辞就要定人死罪,而不把言辞看作死罪的一种迹象,显然是颠倒黑白、是非不分的行为。

  罗马皇帝狄奥多西、阿卡迪乌斯和霍诺尤斯在给审判长鲁菲努斯[526]的信中这样写道:“不管是说我们坏话,还是说政府坏话,我们都不要试图惩处这些人[527]。如果说出这样的话是因为言行不慎重,那我们就对他表示看不起;如果是由神志不正常所致,那么我们就对他表示可怜;如果是出于咒骂,那么我们就对他表示宽恕。因此,你们向我们报告的时候,一定要保持事情的真实性,这样我们才能准确判定其该不该受到惩罚。”

  第十三节文字狱

  就包含的东西而言,文字比言辞要长久得多。然而,如果文字并没有在大逆罪的前期起准备作用,那就不能以大逆罪论处。

  然而,奥古斯都和提比略的做法恰恰相反[528],而且对罗马的自由造成了致命的伤害。因为他们分别对某些反对部分名人与贵妇和自认为反对自己的文字处以大逆罪。克雷穆蒂乌斯·科尔都斯[529]被控告,只不过是因为在自己的著作中说卡西乌斯是罗马人中最卑劣的家伙[530]。

  讽刺文字在专制政体国家里几乎难以见到,因为那里的人没有这样的才能,也没这样的想法,而这正表明专制主义统治下人们的勇气丧失与愚昧无知。

  通常情况是,讽刺文字是用来攻击权贵的,所以,一人治国的政体禁止此类文字,然而,正是这个原因,民主政体的国家不禁止人民用讽刺文字来宣泄心中怨愤,因为民主政体的统治者是人民。在君主政体国家又不一样,因为,讽刺文字对大众舒缓怨恨、安抚不满情绪、消减官职觊觎起着很大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提升人民的忍受度,从而提高对痛苦的承受力,因为有利于统治,所以它们虽然禁止讽刺文字,但只视为违规,而不以犯罪论。

  在君主政体国家,就算有人试图用文字攻击君主,怎奈他高高在上难以伤及。那些贵族政体的贵族老爷们就不一样了,一旦他们成为讥讽目标,就会被搞得体无完肤。所以,对讽刺文字的禁止以他们为最。由十大执政官组成的贵族政体,对施以讽刺文字者痛恨之切,原因就在于此。

  第十四节惩罚罪恶忽略了羞耻心

  关于羞耻的规矩世界上所有的民族都有,由于惩治是以恢复秩序为目的,所以,如果这些规矩在惩治犯罪时被破坏,那无疑是很可笑的。

  在东方,更是有人做出以法律破坏法律的事情,比如他们处罚妇女罪犯时,用的居然是经过训练的大象。阴险而残忍的提比略曾下令,让刽子手对少女先奸后杀,原因竟然是为了遵循“还没有达到婚嫁年龄的女子不能处以死刑”这一古老的罗马习俗[531]。这位暴君哪里知道,他在遵循习俗的同时,却践踏着优良的民风。

  日本官吏的做法更是荒唐至极,比如,他们在广场上把妇女脱光衣服示众,还强迫她们像畜生一样爬行[532]。再比如,他们让一个母亲对儿子……让一个儿子对母亲……[533]简直没法说,这些行为不单让廉耻为之战栗,就连大自然也瑟瑟发抖。

  第十五节为控告主人而释放奴隶

  为了使奴隶能揭发其主人,奥古斯都立下这样一条规定:如果拥有奴隶的人密谋反对他,那么就公开出售这个人的奴隶[534]。要特别重视对发现重大罪行有帮助的线索。因此,在那些蓄养苦役奴的国家里,奴隶虽然不可以做证人,但成为告发者则是理所当然的。

  主人意图谋害塔尔昆的计划就是温德克斯[535]揭发的,尽管如此,温德克斯却不能以证人的身份出现在指控布鲁图的儿子的案件里。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人被还以自由之身,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并非出于让其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而还其自由之身这样的目的。

  这也是为什么塔西佗皇帝会下令,奴隶不能以证人的身份出现在任何案件中,不能提供对其主人不利的证言,就算是在大逆罪案[536]中也一样。查士丁尼的法令汇编并没有收录这条法律。

  第十六节诬告大逆罪

  说实在的,罗马的皇帝们虽然制定了那些令人痛心的法律,但这并非是他们自己的主意,要怪就怪苏拉[537],对诬告者不予以惩罚就是他教导的,没过多久,诬告者居然还能得到奖励[538]。

  第十七节对阴谋的揭发

  在《旧约·申命记》[539]中有这样一条律法:“如果有人暗中引诱你,让你去信奉其他的神,你必须用石头将他打死,不论这个人是你的兄弟,或是你的儿女,或是你的娇妻,或是你可共生死的朋友,不单是你,还要号召民众一起动手[540]。”这条法律显然给予了一切罪行极大的方便,所以,它不能用作我们所知的大多数民族的民法。

  还有一些国家法律规定:遇到阴谋不揭发者,一律处以死刑,就算与阴谋没有一星半点儿的关系也应如此。君主政体国家如果要实施同样的法律,最好加以限制,因为这是一条相当狠毒的法律。

  在这样的国家里,把大逆罪划分等级是极其重要的事情,这条法律也只能是针对最高级的大逆罪才可不加限制地使用。

  在日本,就算是非常一般的案件,知情不报者也以死罪论处。这也是日本法律违背人类理性的地方。

  有两个女子,一个是情场上坏主意很多,另一个是知情不报,结果两人被判死刑,刑罚是被禁锢在同一个插满尖钉的柜子里,直到死去。从这样一个故事[541]中我不难看出端倪。

  第十八节过度惩治大逆罪给共和国带来的危险

  在一个共和制国家里,对谋划颠覆共和国之人的报复与判刑,应该随着此人被打倒而停止,就连奖赏也一样。否则,大权往往会因重大变故而落入少数公民手中,而这少数的公民正是叫嚣复仇最凶者,他们将打着复仇的旗号建立暴君政体,这样摧毁的就不单单是统治者这么简单的问题了,摧毁的将是整个统治体系,而这就是滥施重典的结果。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宽宥就宽宥,能少放逐就少放逐,能少没收财产就少没收财产。应该让政体尽早回到正常轨道中,让法律再次成为一切的保护者,而这一切就包括每个人。

  希腊人对暴君或那些被怀疑是暴君的人的报复从来都是无限度的。不但这些人的子女会被他们杀死[542],有时甚至连他们的五个近亲也难于幸免[543]。届时会有很多的家族被放逐,国家更会因此变得不稳固。而被放逐的那些人就是为国家埋下的祸根,因为他们回归之时,通常就是政体发生改变之日。

  企图实行暴政的卡西乌斯被判处死刑,可是他的孩子却没有遭到为难,这就是罗马人聪明的地方。“在与马尔斯人[544]的战争和内战结束之后,有人试图变更法律,禁止那些孩子担任公职,因他们被苏拉宣布为不受法律保护的人,凡有这样想法的人都是有罪的[545]。”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这样写道。

  罗马人的心灵在一点一点堕落着,到底到了什么样的地步,这点在马略和苏拉对垒的战争中就已明显暴露了出来。这样的悲剧,人们本以为不会重演了。然而,在十大执政官执政期间,就有些人企图再残忍些,但是又不想让人看出,于是便用诡辩极力地做着掩饰,于是一种戴着面纱的可悲情景出现了。要想了解那些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文[546],可以去读一读阿庇安[547]的著作。也许有人会说,为了共和国好是这样做的唯一目的。他们说如此手段是其他手段所不能比的,会带来很多的好处,富人可以更加安全,百姓可以更加安宁,危及公民生命的事情是大家都担心的,所以都想方设法来安抚士兵的怨气,总而言之,所有人都将感到无比幸福[548]。他们说话的时候是那么镇定,没有一丝的羞愧。

  当莱皮杜斯打败西班牙的时候,莱皮杜斯根本没看到罗马的血流漂杵,还在下着“尽情玩乐,违者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人[549]”这样荒唐到了极点的命令。

  第十九节自由的行使在共和国如何中止

  英国的议会干预法[550]有这样一项法律——以牺牲某个人的自由来保障所有人的自由。最崇尚自由的国家往往都是这样。类似这样的法律在雅典也有[551],不同的是,虽然都是针对某个人,但要生效还需六千公民投赞同票方可。罗马的特殊法[552],也是针对个别公民的法律,只是特殊法只有公民大会才有制定权。法律只有适用于所有人才能真正具有威严[553],所以,西塞罗认为,凡是这样的法律就应废止,不管它是人民以什么样的方式制定的。看了世界上最自由的人民的一些做法,我得承认,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因为自由无须像用帐幔遮盖神像那样遮盖,自古以来都是这样,不论是在什么情况下。

  第二十节共和国哪些法律对自由有利

  凡是平民政体的国家,都会制定一些法律来保证控告的公开性,在这些法律下任何人都有指控他想指控的任何人的权利,以此来保护公民的清白不被玷污。埃斯基涅斯因控告忒西封,被处以一千德拉克马的罚金[554],这是因为他未能得到五分之一的支持票,因为雅典法律中有这条规定;由于忒西封的控告是不公正的,所以,一个“k”字烙在了他的额头上,这是因为如果控告人不公正就要受到羞辱[555],正是罗马法律所规定的。控告人的身边是有专人随侍的,这是为了防止其贿赂法官和证人[556]。

  在接受审判前,被告是可以自行放逐的。在雅典、罗马都有这样的法律规定,这在前面也已谈到过。

  第二十一节在共和国中,法律对债务人是很残忍的

  如果一个公民向另一个公民借钱,那么,很明显,前者的地位远不如后者的地位高,前者很快又会囊中羞涩,因为他借钱就是很需要用钱。试想,在共和国中,他们在地位上的差距还要被法律拉大,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呢?

  刚开始的时候,雅典和罗马[557]准许债权人出卖没有还债能力的债务人。梭伦下令,严禁强制任何人以人身偿还民事债务,从而修正了这一常规做法[558]。然而,梭伦虽然颁布了这条法令,但十人团[559]却不愿意效法他,并没有按照此法令改革罗马的做法。十二铜表法中许多地方都体现了十人团企图伤害民主精神的做法,并不止这一处。

  罗马的法律对债务人极为残忍,使共和国屡屡陷入危险境地。人民一旦在公共场所[560]看到从债权人家中逃出来的债务人浑身是伤,肯定会激动万分、义愤填膺。债务人因为债权人不敢一直关押着他们而离开了囚室,从而得到了一些承诺,不过,根本没有人来兑现这些承诺。如此一来,人民便退居到圣山上。人民还是得到一个保护他们的官员,尽管没有使这些法律得以废除。摆脱了无政府状态的人们却差一点儿陷入暴政之中。曼里乌斯企图从债权人手中解救那些被债权人沦为奴隶的公民[561],以此来收拢人心。曼里乌斯的计划并没有消除伤害,虽然很受人们欢迎。为了让债务人还债,又出现了一些为其提供方便的法律[562]。罗马428年[563],颁布了一项剥夺债权人将债务人扣押在家里的权力[564]的法律[565]。帕皮利乌斯[566]作为债权人,给青年普布里乌斯戴上了铁镣,而且还想对他实行性侵犯。罗马从塞克斯图斯的罪行中获得了政治自由,而从帕皮利乌斯的罪行中获得了公民自由。

  过去,这座城市因为有人犯罪而得到了自由,后来它的自由又因有人犯罪而得到肯定,它的命运就是这样。人民曾因卢克莱修的灾难而疯狂地反对暴君,后来又因阿皮乌斯谋杀维吉尼亚的事情而再次掀起反对暴君的狂潮。与臭名远播的阿皮乌斯事件相似的事件[567]在其过去三十七年后[568]又发生了,人民于是退到詹尼科勒,保障债务人安全的法律重新发挥了作用[569]。

  从那以后,就算借钱之人没有偿还债务,债权人也不能因其没有偿还债务而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反倒是债权人要是违犯了反高利贷法,则会受到法律追究。

  第二十二节君主国中,什么会侵害到自由

  为了审讯某个人而任命的专员,是这个世界上对君主最没有作用的东西。在君主政体下,自由通常会被这种做法减弱。

  对于君主而言,为这些专员而改变事物的正常规律是不划算的,因为他们没有多大的用处。这些专员总是一意孤行,因为他们是君主任命的,必须听命于君主,而且他们心怀畏惧,非常重视国家的秘密。所以按理说,君主肯定要比这些专员正直、公正得多。

  在亨利八世统治时期,如果有贵族受到控告,负责审讯的都是从贵族院选出的专员。亨利八世杀死了所有想杀的贵族,使用的正是这个办法。

  第二十三节君主国里的密探

  君主政体下必须有密探吗?如果君主是个好君主,那么往往不需要密探。只要某个人对法律忠诚,那么他就对君主尽到了义务。对这种人应该保证其安全,最起码他应该有自己的房屋来遮风挡雨,而且还要保障他的其他行为的安全。如果密探是一个正直的君子,那么人们还可以忍受;如果是一个品德恶劣的人,人们认为这种人做出的事情也是卑劣的。君主对待自己的臣民要诚实、坦荡、信赖。假如一个人忧心忡忡、疑虑重重、胆小怕事,那么他与一个不知道如何演自己所扮角色的演员没什么两样。如果他发现法律从总体上来说法令严明、执行认真,人们都非常尊重它,那么他就会认为自己很安全。如果他看到风气大体上是比较不错的,他就会相信,任何人的个人行为都是良好的。他根本无法想象人们会多么拥戴他,他一点儿也不应该担心害怕。

  人们为什么会拥戴他呢?只因为一切福利都源自于他,而法律则是一切惩罚的源泉。百姓们总是看到他那慈祥温和的脸,分享着他的光荣,享受着他的威严权力的支持。百姓一旦遭到大臣的拒绝,就忍不住会想,如果是君主本人,他一定会同意,大家都很相信他,这一切都充分证明了他很受大家拥戴。就算是遭遇公共灾害,大家都会认为君主是被奸佞小人欺骗了,或是抱怨他不知道事情经过,而不会去责怪他。大家总是说一些类似“君主如果知道就好了”这样的祈求话语,这也充分证明了他们很相信君主。

  第二十四节匿名信

  为了让人知道射箭者是谁,鞑靼人会把自己的姓名刻在箭上。在围攻一个城市的时候,马其顿的菲利普挨了一枪,人们拔下投枪时,看到上面写着:“菲利普挨了阿斯特致命一枪。”[570]由于官员手中掌握着法律条文,而君主则容易有片面的意见,所以当控告人为了公众利益而控诉某人时,不会找君主而会找官员,害怕这些法律条文的只是那些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人。对诬告者最轻的惩罚就是压根儿不相信他们,他们当然会害怕法律,不愿让法律介入他们与被告之间。如果在审理普通案件时没有过多拖延,或没有牵涉君主的安全,那么就不要理会诬告者的诉讼。一旦遇到牵涉君主安全的案件,则应该相信,控诉人之所以开口说话是无奈之举。然而,对于其他的案件,我们就应该像康斯坦斯说的那样:“我们应该相信那个有仇敌而没有人控告他的人[571]。”

  第二十五节君主国的治理措施

  王权应该悄无声息地自由运转,就像一个庞大的弹簧一样。每每说起某个皇帝时,中国人会说天是他治理国家的榜样,即他像天一样治理国家。

  有的时候运用权力要适度,有的时候则要用到它的极限。知道在不同的条件下使用不同的权力,而且能做到运用得当,才是治理国家的最佳境界。

  人民认为施政宽大温和,则是君主国的所有快乐。始终记着提醒你是奴隶,这是那些愚蠢的大臣会做的事情。事实上,假如这是事实,那么他理应想办法不让你知道。只因为诸多原因,比如君主怒气冲天、君主惊讶不已、君主坚持要整顿秩序等,所以大臣才没有采用口头或是书面的方式告诉你,其实,他应该这样做的。君主进行鼓舞激励,法律来威胁恐吓,这便是治理国家的技巧[572]。

  第二十六节君主政体下,向君主报告应该不难

  通过比较,我们对此可以看得一清二楚。佩里先生说:“最近,沙皇彼得一世颁布命令,不允许直接向他提出申诉。如果有人想向他申诉,必须先向他的大臣提交两份申诉。如果有冤情,之后可以把第三份申诉呈递给他。可是,假如申诉人提交的申诉没有道理,他就要丧失性命。从此以后,谁还敢向沙皇提出申诉呢?”

  第二十七节君主的德行

  君主的德行对自由非常有利,其程度绝对不比法律的作用小。君主不但可以将一个人变得卑鄙、没有人性,还可以把一个卑鄙、无人性的家伙变得像个人,他就像法律一样。如果君主喜欢的是自由精神,他得到的就将是臣民;如果君主喜欢的是卑鄙精神,他得到的就将是奴隶。君主要注重荣耀和美德,号令所有人都建功立业,才能悟出统治的真谛。君主应该经常关注才华出众的人,丝毫也不担心出类拔萃的人成为自己的敌人,他一旦喜欢这些人才,这些人很快就能变得跟他一样。他不应该控制人们的精神,而应该争取人心。小民也是人,君主理应和蔼可亲,受到小民的拥戴应该感到高兴。百姓无法侵扰君主,因为他们之间有一条巨大的鸿沟相隔。对恳求,君主应该宽以待之;对索求,君主应该严厉对之。如果他拒绝,百姓就能从中得到利益;如果他施以恩惠,宠臣们就能从中获得利益,对此他应该明白。

  第二十八节君主应该尊重臣民

  俗话说君无戏言,对此君主应当谨慎。适当地开玩笑能拉近双方的距离,让人感到快乐,但是,如果开的玩笑过于尖酸刻薄,就会对人造成极大的伤害。君主开这样的玩笑能给人带来致命的伤害,要比卑贱的臣民开这样的玩笑更不适合。

  君主存在的意义不是为了惩罚和羞辱,而是为了宽恕,所以君主公然地羞辱臣民是非常不应该的。土耳其人和莫斯科人羞辱臣民,不会使其名气受到败坏,只会让其丢脸,而如果某个君主羞辱臣民,那么他就会相当残暴地对待臣民,其程度远远超过土耳其人或莫斯科人,他如果羞辱臣民,不仅会让臣民丢脸,还会败坏臣民的名声。

  君主的羞辱往往被亚洲人视为父辈对自己的慈祥关爱,这是亚洲人原本就有的想法。我们欧洲人的看法则与此不同,羞辱在我们看来极为残酷,这种耻辱一辈子也无法抹掉,我们对羞辱深恶痛绝。

  在臣民们看来,荣宠不仅是勇敢的原动力,而且是他们效忠的理由,比自己的生命还要宝贵,君主们能拥有这样的臣民,应该很欣慰。

  君主羞辱了臣民,必然会带来类似凯雷亚、宦官纳尔瑟斯、尤里安伯爵的复仇一样的灾难性后果。另外,亨利三世[574]将蒙庞西耶公爵夫人身上某个极少有人知道的毛病透露出去后,蒙庞西耶公爵夫人受到这样的羞辱后便怀恨在心,开始跟国王作对,一辈子从未停止过。

  第二十九节专制政体的民事法可以给予一些自由

  受其性质影响,各处的专制政体都差不多,但还是有着很大的差异,这是因为各地的状况、宗教观点、原有的思想、依照的惯例、人的气质、风尚以及习俗都不相同。

  在专制政体下,一件相当不错的事情就是确定某些思想,比如,在中国,君主被人民看成父亲;在阿拉伯帝国初期,君主被阿拉伯人看成布道师。

  如果能够有类似阿拉伯人的《古兰经》、波斯人的祆教[575]经曲、印度人的吠陀经和中国人的经典古籍这样的可以作为戒律的圣书,就最好不过了。民事法典被宗教法规替代,而且宗教法规还为独裁划定了一定的范围。

  还有一个不错的做法,就是如果法官遇到了不容易截断的案件,就会向神职人员征询意见[576]。所以土耳其的法官就向毛拉征求意见。如果在某个案件中罪犯应该判处死刑,假如有特殊法官,为了让政治权力有效地缓解民事和宗教权力,他应该听取总督的意见,这是很不错的办法。

  第三十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源自专制残暴的规定之一,是由于父亲丧失了荣宠,妻子儿女受到了连累。妻子儿女非常不幸,尽管他们并不是罪犯,再加上君主为了让他的怒气消了,显示他的睿智判决,还安排一些人在他与被告之间求情。

  在马尔代夫,权贵人物一旦失去荣宠,为了让国王改变原来的想法和态度,每天都会到宫中朝见国王,这是那里的一个好习惯[577]。国王天天看到他,气也就会消了。

  在专制政体国家的一些人看来,向国王为失去荣宠的人求情,就是不尊重国王。这些君主似乎在竭尽全力地将宽容的美德丢弃。

  我曾多次提到[578]一部法律[579],其中阿卡迪乌斯和霍诺尤斯宣称,对那些为罪犯向他们求饶的人,他们坚决不原谅[580]。这项法律非常糟糕,就算是在专制主义国家中也是一项坏法律。

  波斯的习惯法是一项非常不错的法律,它准许那些想离开国家出走的人随便离开。而在专制主义国家中,臣民都被看成奴隶[581],如果有人想离开祖国而出走,就会被视为逃跑,这种截然相反的做法是从专制主义起源的。不过,波斯的做法却非常有利于专制主义,它有效地制止或减轻了帕夏和讨债人对债务人的迫害,因为他们害怕债务人逃跑或隐藏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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